1.營養費用是恢復健康所必需的,應包括購買補充劑和住院期間適當的湯和水費。在當今的日常生活中,在人們註重生活質量、廣泛註重營養補充的前提下,與傷者營養費用相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因此需要支付營養費用的營養品範圍和等級應以醫療機構的意見為參考;
2、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傷情明顯較輕,且無需住院治療,壹般不賠償營養費用。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
營養費收取方法:
生育營養費是生育保險的壹種。如果要領取,壹般是在參保女職工產假結束後或產後壹年內。單位經理攜帶所有材料後,即可在市醫保中心申請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補助。醫保中心審核材料後確認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費按有關規定計入參保單位賬戶。生育津貼按月發放,員工在分娩或流產當月開始享受。
綜上所述,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為20-50元壹天,具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如果傷情明顯較輕,不需要住院治療,壹般不補償營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