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生的義務和權利不包括保證治療效果。義務:①醫生必須承擔診療義務,盡最大努力用自己所掌握的全部醫學知識和治療方法對患者進行治療;(2)減輕痛苦的義務,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的;(3)說明義務,醫師有義務對患者的病情、診斷、治療、預後等相關醫學情況進行說明;(4)保密義務。權利:①擁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在診療過程中,什麽治療方法、藥物、檢查、手術等等都是醫生的權利範圍,只能由醫生自己決定;(2)在某些情況下,醫生也有特殊幹預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生。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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