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只能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由民事審判庭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