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