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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的彩禮,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離婚彩禮錢法有如下規定:

1,離婚時彩禮的分割要看具體情況。彩禮壹般歸女方所有,離婚時不會分割;

2.但在下列情況下,彩禮應返還男方,彩禮錢歸男方: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雙方也可以約定彩禮的歸屬,彩禮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也可以約定為* * *所有。

準予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彩禮,在某些地區也被稱為彩禮,是有嚴格針對性的。是指男女關系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壹定的現金或財物,表示自己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因此,如果婚姻關系的壹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另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支付現金等財物,並且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而不得不支付的,具有明顯的當地習俗,則屬於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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