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它具有壹些司法特征,如仲裁裁決可以申請執行。仲裁程序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時應當經過的程序。
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具體負責受理、審理、審查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參與仲裁庭活動;
2、調查取證,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查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技術鑒定以及其他與爭議事實有關的情況;
3.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促使其達成和解協議;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處理勞動保障爭議的意見;
5、宣傳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雙方落實勞動關系;
6、協助書記員做好調解和仲裁文書的歸檔工作。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2、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
3.擔任法官八年;
4、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
綜上所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從事仲裁活動的民間組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各仲裁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綜上所述,仲裁不是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