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自辦公房是指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辦,但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由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居住,租金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住宅房屋。法律條文依據的是集體或國有土地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9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禁止公房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公房禁止轉讓的情形包括:
1.受讓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賃合法證明的;
2、屬於代管財產和其他需要落實政策的財產;
3、使用權爭議或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租賃糾紛尚未解決的;
4.承租人損壞建築結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要求維修,但未維修的;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轉讓部分完整住房;
7.其他同住壹戶的用戶,包括臨時出國、參軍、在高校就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的,持異議;
8、轉讓後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平方米;
9、轉讓轉租公房的總面積超過享受住房標準的;
10、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