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由於法律文化的差異,法律思維的內容也有所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思維主要表現為上面提到的三段論演繹推理,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表現為歸納推理。所謂演繹推理,就是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先明確法律的規定,也就是確定大前提,然後說明法律是否適用於某件事,也就是明確小前提,最後得出結論。而歸納推理則是先收集許多歷史案例,然後將此案例的基本特征與歷史案例的基本特征進行比較,最後發現或總結出此案例與以往案例的特征,形成最終的決策。
簡單來說,演繹推理的核心是考慮如何將普遍規律應用於具體案例,歸納推理的核心是考慮如何從具體案例特征中總結出普遍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