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針對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11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詳見附件壹),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工期、訴訟時效、工期以及二者的區別是施工爭議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權利的法定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理論上,特定的約定期間的規定,或因法律、法規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或因當事人合同的約定,已經產生並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屬於法律規定的工期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3版第19.1款規定:“承包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索賠事件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原因;如果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將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這是合同雙方對預定工期的特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