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第七條: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當在收到各方提交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第八條海事調查人員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序,或者在實施簡易程序過程中,發現被調查事故超過輕微事故水平或者符合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當終止適用簡易程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並書面通知事故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