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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關於強制隔離戒毒的規定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是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作出並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三至六個月或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實施方案派出的戒毒人員實施強制隔離戒毒。

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視規定》探視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查驗來訪者的身份證件,不得接受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來訪者。

對正在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單獨管理的吸毒人員,不再安排探視。

法規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

第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攜帶的身體和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進行登記並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取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外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和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第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病情等條件,對戒毒人員實行單獨管理;根據戒毒情況,對戒毒人員進行分期管理;根據吸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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