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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談判中的禁忌

: 1.首先要了解情況,掌握法律、政策和過往參考。

2.明確基本賠償標準:喪葬費:當地平均工資?6個月;死亡賠償金:當地人均收入?20年;贍養費:除非死者生前是公公婆婆唯壹的生活贍養人,否則不予贍養。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統壹標準,自願協商,或者法官自由裁量。

3.先嘗試協商,再要求調解,法院起訴是最後的保障。因為+1以上對死亡負主要責任的人有刑事責任,積極賠償死者家屬是獲得從輕處罰的條件之壹。想必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對方辯護律師會知道如何通過協商取得諒解書,然後他就可以爭取更多的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的,在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中應當註意哪些事項?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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