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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和經濟糾紛的定義

法律分析: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詐手段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無知,騙取被害人的財物。經濟糾紛是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是壹種合法的民事行為糾紛。雙方的核心區別是主觀目的和客觀手段:詐騙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經濟糾紛不是;在客觀手段中,欺詐是欺騙或隱瞞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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