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房出售的原則是,不能取得房屋產權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按規定進行賠償。開發商銷售壹房二廳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房價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件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房價款、利息並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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