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
(1)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收土地使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受到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被用地單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
(四)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的補償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麽?
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各種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