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