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適用,它具有追溯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目前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規則是“從舊到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不考慮犯罪或者刑罰較輕,則適用新法。民法的溯及力,在新民法頒布實施後,同樣適用於其生效前發生但未按司法程序判決的民事關系。有強弱之分,新法規範實施前產生的民事關系和事實,只能從實施之日起適用新法,為弱溯及力;但如果將民事關系和事實追溯到適用新法相關規定的時間,則屬於強度溯及力。只有將法律公之於眾,才能要求社會成員遵守並具有約束力。如果要用新法來改變舊法確立的法律關系,必然會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民法壹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系。“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就確立並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我國民法也采取民法規範壹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原則上確認民法無溯及力的同時,也不排除國家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在壹定情況下作出壹些溯及既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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