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關系是重要的社會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因此,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保護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婚姻家庭受法律嚴格保護,禁止任何人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就婚姻關系內的主體而言,法律也明確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承擔相互忠實的義務,不得破壞雙方的婚姻關系。因此,無論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破壞他人的婚姻關系,還是婚姻當事人破壞自己的婚姻關系,都是違反我國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的。對於夫妻壹方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如與他人同居,離婚時另壹方可以主張壹定的損害賠償。此外,另壹方配偶不得要求第三人作出壹定的損害賠償,第三人也不得要求配偶對其作出賠償。因此,即使不知道對方已婚,被騙與對方同居,被騙者也不能要求對方賠償妳,其賠償請求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也無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根據202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