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應該回避的人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1)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時停止職務行為,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壹般來說,緊急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措施;
(2)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不需要停止其職務行為;
(三)因回避需要更換法官的,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不再重復進行;
(4)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停止其職務行為,其行為違法。
二、刑事訴訟中的回避人員有以下三類:
1,主動回避,指司法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撤訴,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的。該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主動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向其所在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其回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註:申請回避權僅授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擅自擴展至其他親屬。
3.指示回避是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不自願退出法定回避情形,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請其回避的。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行政領導有權作出決定,責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也是壹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