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保護和管理外商投資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