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人出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本案中,失蹤人與孩子之間的法律上的父女關系已經解除,收養人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想要回合法收養的孩子,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收養人有違反規定等特殊情況,壹般不歸還孩子。法律依據如下:宣告死亡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被宣告公民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消滅,其配偶可以再婚,受法律保護。(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開始繼承。(3)清理債權債務。其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承人以其遺產償還債務,其繼承人也有權要求其債務人償還債務。但宣告死亡只是壹種推定制度,並不代表客觀事實,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有可能再次存活。因此,法律規定了死亡宣告的撤銷制度。撤銷死亡宣告還會產生壹系列法律後果:(1)被宣告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請求返還財產的,應當返還原財產,原財產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2)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配偶與他人結婚的,其婚姻受法律保護,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得要求撤銷。如果他的配偶再婚,然後離婚或他的新配偶死亡,不能視為自我恢復。配偶未再婚的,自死亡註銷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3)死者子女在申報期間被他人合法收養,被申報人主張解除收養關系的,壹般不應準許。(4)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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