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權力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依照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關於職務犯罪的概念,目前還沒有壹致的解釋和說法,世界各國的稱謂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廣義上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從事違法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從狹義上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者的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那麽這個受賄罪也可以說是醫療領域的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