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的決定程序。簡易處罰可以由交通警察作出,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在24小時內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1.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違法行為人被處以200元以上(不含)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壹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其中,違反者罰款200元以上(不含)的,可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批程序快速處理。違反者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