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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章和專用章?

法律分析:公章在法律上準確代表公司,也稱為法人章或行政章。業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用於合同等企業業務。嚴格來說,沒有公章。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專用章,是法人對單位事務行使管理權並承擔法律義務和後果的標誌。也是能夠證明和記錄單位的身份、權利義務、經營活動或相關事實的憑證。所以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那麽該合同在公司蓋章後成立,對公司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條件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果約定必須有印章和簽名,那麽只有印章的合同效力未定,需要法人追認。

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武裝力量、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以及具有法定名稱的合同、金融、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是指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議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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