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涉外因素又叫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被稱為私法,故名國際私法。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各不相同。法律術語稱為民法沖突或民法沖突,或法律沖突或法律沖突。因此,這個部門法長期以來被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法律沖突法。
擴展數據
國際私法從名稱上看是壹個頗具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的“規則的差異”到如今的“國際私法”、“國際私法”、“規則的差異”等各種稱謂,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國際私法最早的成文規範是1756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是1804的《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國內立法都開始接受國際私法,但立法模式並不完全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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