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即受托人。指能夠依法參與信托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過信托將其財產轉移給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處分,從而導致信托關系成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除了未成年人、禁入生產者、準禁入生產者,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成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的指定,為他人的利益,負責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產人、準禁產人、破產人成為受托人,金融信托由金融信托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而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他們在受益權的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者。
我國法律也規定了金融信托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商業銀行就不能成為我國信托投資法律關系的主體(受托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企業。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從事金融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僅限於經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