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發掘被考古學家戲稱為“挖”。無論是遺址還是墓葬的發掘,整個發掘過程始終都是在處理土壤,即清除墓葬、墓葬或遺物以外的填土。考古發掘是指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用於科學研究的發掘。
根據發掘計劃,在文物埋藏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進行調查、勘探、發現和發掘文物的活動或工作。根據5438年6月+2007年2月NPC常務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所有考古發掘都必須辦理報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該法還規定,考古發掘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存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考古發掘的文物。
特性
1,是否有利於文物保護必須以此為根本立足點。考古發掘發現和出土的文物是無法復制的,壹旦被破壞就無法補救。這些遺跡和遺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是考古發掘管理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2、把配合經濟建設的考古發掘作為壹項長期的戰略方針。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隨時隨地都有文物發現,40年來配合經濟建設發現了許多重要文物。因此,必須貫徹既有利於基本建設又有利於文物保護的方針,搞好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