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休人員: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標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對退休人員給予生活補貼的通知》。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按國務院62號文件和104號文件規定享受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發給17元生活補助費。
二是企業、單位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向退休人員發放每人每月12至17元的生活補助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務院各部門企業,除鐵路系統外,均按地方規定下達。
三、執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財政撥款解決。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支出;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支出。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民政部門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