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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流動合同?有什麽用?

流動性合同是指質權人與出質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質押是壹種對標的物享有優先請求權的擔保權利。質權人雖然占有質押物,但並不以質押物直接補償債權,只能以質押物優於其他債權人的價值獲得補償。法律之所以禁止流動性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

1.因為如果出質人以較大價值的質押物擔保小額債權,且流動性合同成立且受法律保護,質權人無需任何程序即可成為質押物的所有人,對出質人不公平,違反了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因為關於液體的約定會損害出質人的利益,所以各國民法壹般都禁止訂立液體合同。

1.法律的相關規定:

A.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六條也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因此,《物權法》第211條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不得與出質人約定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其含義和立法目的與抵押中的流動性合同基本相同。

法律禁止流動性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因為如果出質人以較大價值的質押物擔保小額債權,且流動性合同成立,合同受法律保護,在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不經任何程序成為質押物的所有人,對出質人不公平,違反了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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