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國家,首先要尊重的是法律和以法律為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尊重法院和法官,也是尊重司法。法院無論是作為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訴訟案件、懲惡揚善、解決糾紛的場所,還是作為法院為審理訴訟案件而設立的機構,都具有莊嚴、肅穆、神聖的特點。樹立法庭審判的崇高權威,維護法庭審判的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有效裁判各類案件,進而實現對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藐視法庭、幹擾和妨礙法庭審判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幹擾和妨礙了法庭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吸收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建議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有下列藐視法庭行為之壹,擾亂法庭審判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不聽勸阻,大聲喧嘩或者強行錄音、錄像、照相的;(二)沖擊法庭,破壞法庭設施;(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四)對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進行侮辱、誹謗、威脅、毆打、誣陷、攻擊或者打擊報復的;(五)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證人、鑒定人拒絕作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六)有義務協助法院履行審判職責,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七)其他藐視法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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