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單位強制調動的員工能否得到補償,取決於以下幾個條件:
(1)如果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那麽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調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故意調崗逼迫員工辭職怎麽辦?
公司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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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勞動者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