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主體上,只有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法官才能構成本罪;
二是主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具有主觀故意的判斷;
第三,在客體上,本罪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擾亂了審判秩序;
第四,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不忠於事實真相,不遵守法律規定做出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