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壹百三十八條對方沒有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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