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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票據無效?

票據的無效性是指票據關系雖然需要基於壹定的原因而成立,但壹旦成立,就與票據產生或轉讓的原因關系相分離,相互獨立。當票據符合比爾·勞條件時,票據權利成立。票據行為所依賴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無關緊要。當然,票據關系只有在法律上成立後才能脫離原因關系。當事人以欺詐、盜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或者以持票人的前手對持票人進行抗辯。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比爾·勞》的規定,拒絕履行對票據債權人的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木材2000立方米,總價50萬元。木材到貨後,A公司為B公司開具以A公司為出票人和付款人,B公司為收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3個月後到期。1個月後,B公司向C公司購買壹批石材,總價50萬元。B公司將A公司簽發的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a發現2000立方米木材有壹半不合格,雙方發生爭執。匯票到期時,C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此時,A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為由反對C公司,A公司必須付款。付款後,甲公司仍可根據合同關系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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