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的公開肖像;(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壹百零二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所有者的解釋。
第1022條當事人對肖像使用許可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使用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