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關閉後未辦理註銷登記,且無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與清算主體為同壹訴訟當事人;公司歇業後,雖然註銷了登記,但沒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織,負責清算的主體是訴訟主體。因此,只有通過合法的清算和註銷程序,公司才能在法律意義上消滅,負有清算責任的公司和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法律責任。2.公司非正常註銷,未按規定參加工商年檢的,其營業執照將被工商局吊銷,被吊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將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次註冊;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七年不良,將被罰款;稅務永久列入黑名單,如果公司重新註冊,會被稅務機關追繳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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