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3、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用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6月25日經1986 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201988年、1998年(修訂)、2019年三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壹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和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以耕地保護為目標、以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基本管理制度,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自實施以來,在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顯現:
征地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農村集體土地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無法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進入市場;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備,用益物權難以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完善,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