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張證件對應持證人的身份證。每個勞動者只能有壹個唯壹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號,證件必須由勞動者本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省、市的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中規定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即可享受國家、省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75號)。
第二條《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錄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有效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壹的樣式和編號管理。《就業失業登記證》記載的信息全國有效,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以跨地區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管理,建立專門臺賬,使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記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做好相關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