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
(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