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
(勞動部頒發的編號[1997]271)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我國目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此外,根據壹些企業的實際生產情況,也可以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頒發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辦理審批手續。來源嘉興律師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