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理人是指幫助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輔助人,其任務是傳達主體的意誌或意思表示,或者代表主體接受意思表示。
2.根據其任務的不同,可分為:表使、傳使、接使。
3.民法中的代理制度不同於信差制度。
4.民法上的代理人和讓與人最重要的區別在於,代理人可以同時代理物權和債權,而讓與人只能幫助“所有人”完成債權。
比如,(1)甲乙雙方評估了壹份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的前壹天,甲方打電話給乙方,說要解除合同。恰好乙方不在,他老婆接的電話,甲方讓她轉告乙方合同終止。這時候老婆B就是使者,大家都很容易理解。甲解除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債權行為,妻子乙可以為甲接受甲的遺囑..
再比如(2) A跟同事B說出去買兩份盒飯,B來店裏買了兩份外賣的盒飯。這就是代理,因為B的行為由兩個行為組成:壹個是物權行為,壹個是債權行為。
b同時完成了兩個行為。乙以甲的名義索要兩份午餐,屬於債權行為;乙壹手交錢壹手交貨也是物權行為。這是顯而易見的代理。
5、代理人和送信人有時混合在壹起,因為壹個債權行為可以由送信人和代理人兩者共同完成。只有在物權行為中,才能看出哪壹個是信使,哪壹個是代理人。
這個問題很多民法初學者很難理解。民法博大精深,要用前人的智慧繼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