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除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法律客觀性: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同時,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貸款人無權收取利息。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往往沒有那麽明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不能最終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借款期限超過壹年的,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