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法申請辭職需要多長時間取決於具體情況:
(1)合同中未約定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離職;
(2)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