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_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如下: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壹項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具有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時效制度。《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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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