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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老師體罰學生

法律分析:1。各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處分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部門按照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辭退分為兩種:解除崗位聘用合同,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安排其他工作的;教師聘用合同終止,被辭退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殘忍、傷害甚至死亡),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體罰學生給學生或者學校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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