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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有什麽區別?

1.辦理手續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不同的:辭職申請與辭職信的根本區別在於,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信後為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後同意或蓋章的,視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含義: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都是辭職的表示,但報告是公告和通知,而申請是說明理由,向上級提出要求。

3.辭職流程不同:辭職報告是單方面要求,不能作為員工辭職的證據。但辭職申請只有在上級批準後,才能被認為是完成了辭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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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終止手續,擅自離職,或者未辦理終止手續即離開單位。員工自願離職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雇用員工自願離職的用人單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根據前述說法,合同簽訂後,當時的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履行合同的義務不是絕對的,可以依法變更或解除。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未到期,員工自動離職。該行為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員工辭職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未能履行這壹法定義務,將采取自動離職的形式。這樣,如果給企業造成損失,員工需要賠償其辭職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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