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三十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壹種或者幾種文字。第壹百零壹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