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或者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監獄系統的警察制服佩戴有“司法”字樣(此“司法”是指司法部、監獄上級司法部門等“司法行政部門”而非司法警察)和七位數字警示牌的臂章和徽章。
擴展數據:
著裝區別:
1.地方公安的徽章是省名,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屬單位的徽章分別是公安部和公治,職業警察的徽章是行業名,即“海偵”(海關緝私警察)、“航空”(民航公安)、“交通”(交通部門警察,不是交警)、“鐵路”(。
2.司法警察的徽章和臂章的小字是“法院”和“檢察”,報警號和公安壹樣是6位,但排列方式不同——法警的前兩位報警號是省碼,而公安的徽章上已經寫了省名,報警號不包含省信息。
3.其他四個系統的徽章為系統名稱,分別為“國安”(國家安全系統人民警察)、“司法”(監獄系統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檢察”(司法警察)。
參考資料:
人民警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