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擴展數據:
婚姻法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27條: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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