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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雙倍支付。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外的原因,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且不給予經濟補償的。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會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兩倍,即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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